新建小区没有路灯可以吗?有了路灯,但损坏了,应该由谁来修?……诸多话题,市民可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两项法规中,获得答案。
据市路灯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市实施了21年的《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出台了两部新法规。原《规定》于10月1日起废止。
市路灯处负责人对两项新法规进行了解读,据称,新规有五大亮点,确保杜绝摸黑路。
1.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四同时”
新的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在市政界内不论谁投资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都要与主体工程做到“四同时”,即城市照明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这一规定避免了在城市建设中出现新的“摸黑路”的情况发生,有效地保证了城市照明设施的及时建设和使用。
2.住宅小区照明设施建设将实行备案制
《实施细则》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区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小区内照明设施建设方案从布局、亮度、节能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备案管理,克服了当前上述建设开发项目照明设施的建设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3.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由建设方维护或移交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经过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合格后,可移交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辖维护。这一规定既强调了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者的责任,也为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转移管理责任建立了通道,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城市照明设施有人建设,无人管理的问题发生。
4.禁止无资质者从事城市照明设计和施工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5.以法规形式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推进进行规范
《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明确了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主体、规范调整的对象以及推广节能技术、制定节能计划的具体措施,从管理、技术等层面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