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照明网讯) 自从8月14日雷士照明发布公告“董事会认为重新委任吴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并不妥当”之后,吴长江立刻宣布“正在走程序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这意味着双方进入了最后的决战状态:诉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8月16日晚,吴长江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酒店接受了《新财富》记者的独家专访,吐露了一些当年赛富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隐情,直指阎焱设计欺骗、出尔反尔、斤斤计较,吴长江为此遭受不少本不该承担的损失。
获得吴长江单方面的指控之后,《新财富》记者就相关事实细节,向包括赛富阎焱在内的几位当事人进行了逐一核实。
以下是《新财富》记者采访核实的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五大隐秘。
【隐秘一:阎焱在关联公司的持股是白拿的?】
事件概述:
2006年,赛富入股之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之外,与经销商合股设立了两家公司“恩林电器”、“圣地爱司”.吴长江是从雷士照明拿了一笔钱作为出资额,但企业工商登记的持股人是吴长江个人。2006年8月,赛富2200万入股之时,要求在那两家关联公司也必须享有相应比例的股份。最终的结果是,吴长江出让了“恩林电器”、“圣地爱司”数额不等(大约16%及19%)的股权,由赛富内部员工赵延超接手。
吴长江的说法:
“他进来之前,我在外面已经有两个关联企业了,我用的是雷士的钱,以我个人名义投资的。因为当时雷士是我个人的,雷士的钱就等于是我的钱嘛。那两家公司的股份他当时也强制要,说这是公司投资的,(投资关联公司的钱是)应欠公司的款,跟我争这些。后来有人才告诉我,那两家公司其实可以撇掉的(不用给股份给他的)。当时我不懂,我也不想跟他们搞的太僵,刚刚进来,还是团结为好,我就把我在关联公司的股份按比例让给他们了。”
“8月1号嘛,这个事情曝光了嘛,他就认为是我说的,是我把这个事情捅出去的。这个钱,我敢说基本上是他们自己装口袋了,绝对没有进LP(有限合伙人)的口袋里。电工(注:指恩林电器作价3.8亿卖给施耐德的资产),他已经套了几千万走了。LP知不知道这个事情?”
向阎焱的核实:
阎焱:因为三家企业当时都是吴长江个人持有的,我们当时是打包估值的,这2200万美元,我们在雷士照明要占多少股份、在恩林电器要占多少股份,在圣地爱司要占多少股份,当时签署的是一篮子协议。
《新财富》:这2200万美元的资金是仅仅打到了雷士照明账上,还是分别按比例打到了三家公司账户上?
阎焱:2200万美元的资金是打到了雷士照明的账上,因为三家企业都是吴长江的,钱到雷士照明账上,吴长江(把这些钱)在内部怎么分我就不知道了。
《新财富》:现在在两家关联公司的持股,是GP(普通合伙人)持有还是个人持有?
阎焱:GP持有。
《新财富》:这两家关联公司的收益,要跟LP分成么?
阎焱:要。
《新财富》:分成比例是多少?
阎焱:五五分成。
《新财富》:那这个的分成比例就跟基金的收益分成比例不一致了啊(注:一般VC基金的收益,GP得20%,LP得80%)。
阎焱:哦,不对不对,我记错了,我记成期权的分成比例了。关联公司的收益,还是按照基金的收益分成比例。
《新财富》:如果按照基金的收益来分配的话,为什么关联公司不干脆也由基金来持股呢?而要GP个人来持股呢?
阎焱:基金是外资的,如果基金持股的话,就要做成中外合资企业,处理很麻烦,所以就以中国公民的身份来持有了。
专业分析:
还原事情的过程,应该是赛富基金投资雷士照明时,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吴长江用雷士照明的钱以个人名义在外面设立了公司,然后创、投双方就此事的处理产生了争议。
双方的分歧在于,吴长江将另外两家企业视作是独立的公司,可以不用给股份;而赛富阎焱将这两家公司视作是雷士照明的控股子公司,因而投资额理当要在另两家公司占有股份,于是就要求自己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也视同投资了关联公司,并占有相应股份。
吴长江设立这两家关联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从雷士照明借了钱,然后以个人身份在外面设立了新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也是体现为股东借了公司一笔钱。从法律角度而言,涉及到股东抽逃资金,只是当时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唯一股东,从企业拿钱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投资人发现这种情况之后,从法律意义而言,合理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怎样呢?
第一种方法:按照吴长江个人欠雷士照明的钱来处理,吴长江将欠款还给雷士照明,并且计算该等金额的相应利息。
第二种方法:吴长江将其持有的新公司的股权(即出资额),用来抵债还给雷士照明,这样那两家关联公司变成雷士照明的子公司。
吴长江主张按照第一种方法来处理,赛富阎焱不同意,但赛富阎焱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方法来处理,而是按照一种不合常理的方法来处理:三家公司在法律上继续保持相互独立,但在本质上视同那两家关联公司是雷士照明的子公司,因而,赛富基金2200万投资额在雷士照明占有多少股份,就必须在那两家关联公司折算相应的股份,由吴长江在关联公司的持股中拿出相应比例补偿给赛富。然而,吴长江在关联公司出让出来的股份,不是由赛富基金接盘,而是由身为基金管理人的GP接盘,GP又找一个内部员工来代持。
为什么赛富阎焱要采取这种复杂的处理方式?按照阎焱的说法,基金是外资的,基金持股的话那两家关联公司就要改制成中外合资企业,处理起来很麻烦,所以就以中国公民的身份代持。
阎焱这个说法同样很奇怪,如果怕麻烦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按照第二种方法来处理呢?恢复成雷士照明控股那两家关联公司,赛富基金直接在控股母公司层面持股,一切简单明了,也完全避免了关联公司改制成中外合资公司的繁琐。
如果如阎焱所说,GP只是代持,收益依然要按照基金的规则分配给LP,那就更应该按照第二种方式来处理,将关联公司合并到一个控股体系中去。如今,不由基金直接持股,而要GP持股,唯一的合理的解释便是,便于GP的私下利益输送。GP私下控制的公司,完全可以向LP隐瞒,收益也可以全归GP所有。
以上是从法律处理的角度来说,下面再从风险投资的估值角度来说说。
从台面公开的层面说,赛富基金2200万美元是针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估值也是基于雷士照明的估值进行。
如果吴长江事先对企业进行分红(当时他是唯一的股东,分红的钱也全归他),再将分红的钱抵消从公司的借款,这样就完全能够结清跟雷士照明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过程无需走现金,这只是一个会计处理的过程。
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到投资估值?按道理,分红分走了,企业净利润就少了,那么企业估值就要相应下降。
但赛富基金对雷士照明的估值,是基于未来预期利润进行的,而不是基于历史净利润进行的。据吴长江所说,赛富投资雷士时设立了2006年1200万美元的业绩对赌,当年他完全实现了业绩目标。换句话说,只要未来的利润指标达到了,就满足了投资人的投资额对应的估值条件,那么赛富基金就完全没有理由去索要吴长江在关联公司的股份,除非赛富额外掏钱。
从这个意义而言,赛富阎焱在雷士照明关联公司的股份是白要的。
由此可见,在这个事件的处理上,阎焱并非如他一贯所宣称的“按法律来,按规则来”的主张,甚至在投资基金的运作上,自己主动留出可能形成利益输送的“后门”.何时按法律规则处理,何时抛弃法律规则,全要看怎么处理符合他的利益。
赛富阎焱所持有的关联公司的股权,收益是否真的会跟LP分成?阎焱说的只是他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无法确认。从基金运营的技术操作来看,对那两家关联公司的持股是游离于基金持股体系之外,而且赛富基金的出资额从未有一分钱到达过那两家关联公司账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如果GP不向LP披露的话,没有任何LP能发现GP对那两家关联公司的隐秘持股。在这种情况之下,向LP披露与否,就要考验阎焱作为GP的职业道德了。
据吴长江所说,赛富阎焱在雷士照明两家关联公司秘密持股被曝光之后,阎焱跟他就再也没有电话联系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