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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发展计划局,临高、屯昌、定安、文昌、万宁市政(园林、环卫)管理局,洋浦规划建设局、发改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 [2004]204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省政府刚刚下发《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坚持量力而行、照明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重点解决城市功能照明问题。首先,在城市居民密集居住区街道未解决基本照明问题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也不得在郊外公路上安装路灯。其次,新建城市道路在两侧未形成正常生活、工作环境之前,也不应先安装路灯设施。第三,灯杆、灯具的选择要与街道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的灯杆、灯具,对一些道路景观本身较差但又人口密集的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如共用电杆)和本地资源(如就地加工灯杆)解决照明问题,以降低建设成本。第四,新建城市照明设施时,在满足照明功能的同时,其灯具、灯杆的选型还应充分考虑降低日常运行维护成本。

   二、城市照明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

   (一) 要抓好城市照明的规划工作,各市、县要按《意见》要求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今后将以此作为审核各市、县年度公共照明设施建设计划及其电费的重要依据。海口、三亚、琼海、儋州等四个城市要在 2006 年以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他市、县必须在 2008 年前完成。
   (二) 各市、县要按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建设次序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照明设施建设从设计、施工、监理到最后验收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由不具设计、施工资质的设备、材料供货商自行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

   (三) 新建或大型改(扩)建城市照明设施时,除按《意见》要求采用节能产品或完成节能灯具改造任务外,应将城市照明节电控制系统纳入工程整体进行统筹考虑、同步建设。对已有城市照明设施,要加强对照明设施开(关)灯时间的科学管理,做到既满足城市照明的需要,又节约电能。

   三、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首先要建立起正常的养护维修机制,已有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的,要积极探索养护作业市场化的新路子,全面提高管、养效率。对目前尚无专业养护维修机构的市、县,可以通过招标直接向社会选择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经常性的养护维修业务。其次,城市照明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实行养护作业市场化运作的市、县,其运行、维护经费的核定可参照现行的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定额做基准,通过招标、管护效果评价等几个阶段的总结测算,积极探索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科学、合理定额标准。第三,要提高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各市、县照明管理机构应合理配备一定数量有学历、懂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新录用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要加强技术业务培训,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从而使城市照明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轨道。

海南省建设厅  
                             二 ○○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