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法规]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
·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电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地方性法规]
 ·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 试行 ) 的通知
 · 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出口企业积极对欧盟ROHS指令新豁免清单提出意见 
 · 天津景观灯光管理出新规 夜景灯光不得造成光污染
 · 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上海市道路照明节能指南
 ·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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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各市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节电和节能工作,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 2004 ] 204 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照明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和稳定、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品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照明管理法规、标准和制度,依法建设,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城建和节能、电力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高度重视城市照明的节电工作,大力推广和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在 2006 年底前要全部完成道路设施和景观照明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积极实施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建立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为缓解我省电力紧缺矛盾开辟有效途径。同时,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各类偷盗和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犯罪行为,确保我省城市照明沿着“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要重视和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管理,进一步强化和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保证城市照明的有序发展。各地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纳入市政公用专项规划体系。其中,地极及以上城市要在 2006 年以前编制完成,其他城市要在 2007 年以前编制完成。编制工作应委托有规划资质及响应经验和业绩的专业单位承办。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应立足于“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突出特色、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服务于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要求的量化指标,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分区的,符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照明效果,提出城市照明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用电 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

    要保障城市照明建设资金的投入。纯公益性的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必须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政府财政拨作为保证。要纠正重建设轻维护的现状,逐步增加照明设施维护费用的比例。要积极探索和寻找城市找欧姆设施的经营策略,努力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现阶段可重点对权属于政府的道路灯杆、灯柱等市政设施进行开发和经营,通过路灯广告权限的公开拍卖,筹集一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也可在城市商业区及城市繁华地段,针对道路灯杆广告销售性较强的特点,探索以 BOT 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灯养灯的良性发展的目的。

     要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城市照明建设市场的管理。各地要着手改革城市照明设施建、管、养一体的管理体制,近期可先尝试将建设、养护与管理分离,保留现有管理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监管职能,建设和养护作业走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远期可整和路灯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合并成立市政设施综合管理机构,建设和养护彻底按市场运作。在改革的同时,各地还要抓紧培育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养护作业市场,制定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制度,完善各项市场化运作的必备条件,积极引导和扶持改制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化企业。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00 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