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法规]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
·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电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关于实施《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的通知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地方性法规]
 ·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 试行 ) 的通知
 · 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出口企业积极对欧盟ROHS指令新豁免清单提出意见 
 · 天津景观灯光管理出新规 夜景灯光不得造成光污染
 · 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上海市道路照明节能指南
 ·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首都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一个重要 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规范夜景 照明设施,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 ( 县 ) 的建制镇开发区、风 景乐胜区建设和投放使用的建 ( 构 ) 筑物照明、道路照明 ( 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 ) 、 营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商业照明 ( 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 前灯饰等 ) 、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 等。

    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区 ( 县 ) 、街道 ( 单位 ) 三级负责,专业管理和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纳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 作中,并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计。对位于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两侧的建 ( 构 ) 筑物,或 位于其他地区的高大建 ( 构 ) 筑物,均应按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 抓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 ( 即公主坟至大北窑,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 ) 、南北中轴线等重点地 区的夜景照明工作,并对各区、县级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凡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的建 ( 构 ) 筑物和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视野范围内较明显的高大建 ( 构 ) 筑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纳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

    四、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有关单位开闭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天安门地区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

    五、根据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的总体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 包括长安街及 其延长线 ) 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并对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夜景 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查主要大街、重点景区景点和高大建 ( 构 ) 筑物的夜景照明方案,并在方案报市市政管委审定 ( 其中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夜景照明方案由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政 府批准 ) 后,按照三级负责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市供电、园林、市政、消防、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北京供电局负责保障夜景照明的电力供应。

    七、市市政管委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管监察等有关单位,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及有 关单位夜景照明的效果和开闭时间,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注规进行处 罚。

    八、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即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 ,由各经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路灯和步道灯照明设施由市路灯管理 单位负责;其他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九、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按以下原则解决,即建 ( 构 ) 筑物的夜景照明费用由建 ( —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路灯和步道灯照明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政府建设的 公益性夜景照明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可通过 原资金渠道解决,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单位可申请拨付专款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可按规定 在成本中列支;属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照明,由广告企业或经营者承担费用。为化市容和节日景观需要所设置的非经营性的夜景照明,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供 电部门可给予适当的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本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 包括重大庆典活动 ) 三个等级开放和管理。

    ( 一 ) 平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建 ( 构 ) 筑物的泛光照明设施、路灯、步道灯、广告和牌匾、商业 及市政设施的照明设施,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开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 时间在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为每日 22 日;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期间,为 21 时 30 分。

    本市夜景照明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 ( 公主坟至大北窑,包括天安门地区 ,含正阳门城楼、箭楼 ) 、平安大街,东城区为王府井大街、北京站前街,西城区为金西单 北大街,崇文区为崇外大街、前门大街,宣武区为大棚栏商业街、虎坊路,朝阳区为迎宾路 ( 部分路段 ) 、团结湖路,海淀区为白颐路、羊坊店路,丰台区为蒲芳路、蒲黄榆路,石景山 区为石景山路、八角西街。

     ( 二 ) 一般节假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 重大节日增加的夜景照明设施除外 ) ,包括平日夜景照 明设施、建 ( 构 )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节日照明 ( 含轮廓灯、泛光灯等 ) 、路灯节日灯照明、营 造景观照明 ( 含礼花灯 ) 、广场照明、绿化照明、桥梁照明、住楼照明、雕塑照明、喷泉明等 设施,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每年元旦、“六一”、“七一”、“八一”、 12 月 31 日开放。 开灯时间为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为每日 22 时 30 分;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车 4 月 30 日期间,为每日 22 时。

    该项夜景照明开放范围为:平日夜景照明设施;中轴线上的故宫博物院、景山万春亭、钟楼 、鼓楼等,天坛年殿、北海白塔、东便门角楼等景点、景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在新华门地区 ,建国门、复兴门、广安门、西直门桥区,前三门“灯光隧道”等处的营造景观;各区、县 人民政府及其各街道办事处筹办的其他地区和路段,以及各单位建设的夜景明景点和各大街 建 ( 构 ) 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

     ( 三 ) 重大节日 ( 包括生大庆典活动 ) 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全市范围内所有永久性的夜景照明设施,以及在重点地区、重点大街、重点景区景点和有条 件的单位门前建设和设置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设施,天安门广场的高杆重点大街两侧 临律建 ( 构 ) 筑物的室内灯,每年春节、“五一”、“十一”规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间开 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春节和“五一”期间,为每日 23 时;在“十一”期 间,为每日 24 时。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夜景明开放日期和时间,由市市政管委另行通知。

     ( 四 ) 路灯的开启时间按照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 年 10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