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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 试行 ) 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

    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几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使城市照明的建设与管理步入科学化、有序化的轨道,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 〖 2004 〗 204 号)的要求,为规范、制导各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的时间要求。各市要按照《纲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组织编制或修定完善本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各省辖市要在 2006 年底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完善工作,各县(市)要在 2008 年底前完成。

    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工作主动向城市政府作出汇报,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实施。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城( 2004 ) 204 号文件中“按照ˊ有利管理、集中高效ˋ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要求,一个城市的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原则上应由城市功能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县(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省辖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部署落实,并知道编制工作。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单位的选顶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各地要列出经费用于规划编制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严格实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评审制度。为保证规划编制的质量,各省辖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召集市相关部门组织行政审查,并由当地负责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我厅,待我厅会同省经贸委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评审工作由省辖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贸(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在执行《纲要》(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黄耀日

联系电话(传真): 025-83302161

附:《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二 00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试行)

 

· 城市概况

· 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城市的地理位置、城市特征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质、气候特点。

· 社会经济

· 城市性质、规模、经济、人口状况;

· 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状况、城市化程度。

· 城市布局

· 快速通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道路及广场分布;

· 城市河道及大型桥梁、隧道、湖泊、山体的分布;

· 主要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分布;

· 历史文化、园林景区、自然景点、商业区分布;

· 居民住宅区分布。

· 城市总体规划概述

· 城市性质、经济、功能布局、规模(人口、用地范围)规划,城市化程度;

· 城市路网(含高架快速路、互通、隧道)、河道、湖泊规划;

· 城市交通发展规划;

· 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规划;

· 商业区、居住区、生态绿化规划;

· 10KV 配电网规划。

· 城市照明设施现状及分析

· 城市照明设施及管理现状

· 功能照明设施现状;

· 景观照明设施现状;

· 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执行国家、省、市规范状况;

·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体制及资金来源状况。

· 城市照明特征分析

· 城市照明特征“亮度(照度)等指标值,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城市道路装灯率,主、次干道架空线入地率、线网安全性。

· 城市照明节能:高效光源、电器、灯具等“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照明功率密度。

· 城市照明的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与舒适度。

· 城市照明控制网络和照明配电布置。

· 城市照明问题分析

· 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管理体制统一的问题;

· 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范等方面问题;

· 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的管理问题;

· 城市照明维修经费、基地设施配套等问题。

   第三章 规划范围和目标

· 规划年限、范围

· 规划年限:本规划以 2005 年为基准年。

   近期: 2006~2010 年

   远期: 2011~2020 年

· 规划范围:本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包括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

· 规划深度: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深度相适应。

· 规划目标及依据

规划目标的制定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 近期目标:

建立绿色照明体系,建设一批节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

功能照明达标建设,完善小区照明系统,消灭盲区;

改造光污染严重的工程,架空线路入地与城市道路改造同步实施;

建立智能化监控系统。

· 远期目标

普及绿色照明工程;

形成富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照明;

实现智能化监控及管理系统;

照明功率密度达到节能指标。

· 规划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省、市、颁布的城市照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标准。

第四章 城市照明规划

· 指导思想

城市照明规划应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安全和谐,突出特色,远近结合,主次分明,统筹兼顾,持续发展,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推进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 规划原则

· 服从和服务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 体现城市特征、突出重点、整体协调的原则;

· 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 建设成本与维修成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 方便维护及管理的原则。

· 功能照明规划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近、远期总体规划及道路、广场等与周边环境的性质,确定道路的照明等级,并绘制出功能照明分级图、表。

· 景观照明规划

根据城市自然、人文、历史等特征,标志性建筑、园林风景区、商业区等的分布和联系,构建点、线、面相结合、错落有致、明暗适宜、和谐统一、富有特色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并绘制出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图、亮度分级图、光色分布图等。

· 配电和控制规划

根据城市供电规划和城市照明规划,测算用电需求,合理分布配电点,实行统一集中智能化监控,并绘制出配电点分布图、控制网络图和用电负荷估算表。

· 节能环保规划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照明设计标准和节能规定,优化设计,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产品,贯彻“集中、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绿色照明理念,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 维护管理基地和设施配套规划

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维护管理规模、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城市照明维护管理的基地数量、位置、规模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 规划的评估与实施

· 规划评估

· 城市照明总体效益评价;

· 节能和环保评价;

· 城市照明规划可实施性和可持续性评价。

· 规划实施

· 近、远期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规模;

· 项目建设时序;

· 维护管理基地和设施配套;

· 投资与维修估算;

· 筹措资金。

·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成立集中统一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系。

· 实行设计方案审核制。

· 实行设计、施工、监理准入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制度,加强运行维护监管。

· 公益性城市照明经费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资金保证。

 

   备注:

· 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规划说明应包括文字说明(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说明)、基础资料和预测数据(尽可能表格化)。

图纸分现状图和规划图,图幅及图纸比列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图面应标明图名、规划年限、比列、图列、编制单位、日期等。

· 图纸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城市建成区域、规划区域范围、功能分区;

· 城市照明现状图;

· 功能照明分级图、表;

· 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图、亮度分级图、光色分布图;

· 用电负荷估算表;

· 配电点分布图、控制网络图;

· 城市照明项目规划建设时序;

· 维护管理基地分布图;

· 其他有关图纸资料。

· 有关规划参考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