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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鲁建城字[2007]37号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节约能源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全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城市照明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现就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功能照明和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对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照明工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设施总量大幅增加,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照明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当前在城市照明行业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城市照明的快速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和消耗,一些城市照明工程不符合节能要求,城市照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仍有较大差距,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仍然较为突出,节能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城市照明规划滞后,不能有效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节能节电工作;部分城市对城市照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养修维护资金不足,有些城市街巷和居住小区的亮度达不到国家标准;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等等。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有利于推动城市照明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环保、安全、高效为核心,以规划为先导,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提高城市照明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主要工作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新建、改建照明项目普遍使用节能灯具,完成所有非节能灯具的节能改造,单灯平均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城市功能照明体系进一步完善,设区城市亮灯率达到98%,县(市)亮灯率达到95%,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主次干道的亮度指标满足设计标准值的要求;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养护中引入市场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
   三、完善城市照明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能源节约的调控作用
   (一)加快城市照明规划编制进度。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快编制城市照明相关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确处理好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不同区域各类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城市照明规划应提出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推广应用高效能的光源与灯具,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城市照明规划编制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足额到位。设区城市照明规划应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城市照明规划应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实施规划。城市照明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切实维护城市照明专业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规划确需调整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积极推行城市照明规划公示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队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狱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
   四、加快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一)切实保障城市功能照明。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电力供应情况,紧紧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特别是要配套完善背街小巷、旧居民区的照明设施,以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安全。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城市照明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设置地埋标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汛期安全。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要加强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建设,扩大城市照明覆盖范围。
   (二)合理发展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规范管理、业主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在城市繁华商业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建(构)筑物、城市标准性建(构)筑物、重要节电等部位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要求建设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要根据景观元素的要点、照明载体的形体特征、材质特性、艺术特点等选择高效节电照明技术和方法,慎用大面积泛光照明。
   (三)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城市照明的光源、灯具和控制系统的使用,应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并符合城市照明标准要求。积极推广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紧凑型荧光灯等高效照明光源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照明能源。灯具选用要合理选择灯具效率,严格遵守功能为主、装饰为辅的原则,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城市照明智能化监控系统,实现集中管理、集中监控,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效率。切实推进城市照明电器领域能效标识、节能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能效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照明单位使用优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
   (四)严格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程序。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当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五、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一)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考核制度。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规范,建立健全对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构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缺失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维修养护或督促有关单位维修养护。尽快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定额,完善照明养护经费拨付制度,及时、足额核拨养护经费。
   (二)提高养护水平。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计划,明确设施养护责任人、责任段、检查标准,确保养护责任到位。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外观干净、整洁,并使路灯照度和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即使维修、清洗和更换。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挂零你。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归个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即使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为城市照明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城市照明的投入力度。一是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城市照明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质,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城市政府要将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加大投入,促进城市照明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城市路灯广告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所的资金应专款用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与养护。开征电力附加费的地方必须做大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景观照明工程应统一纳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计划,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筹措。三是改革电价分类,逐步实现城市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积累探索城市照明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政策,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大力推进城市照明行业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建管养一体的管理体制,将城市照明设计、施工、养护等作业行为推向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转变职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照明设施养护工作的招标投标与质量监督、制定相关规范等工作。积极培育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养护作业市场,制定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制度,完善各项时常化运作的必备条件,引导和扶持改制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化企业。
  (三)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合同能源管理制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制服节能成本。城市照明、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改革现有公共照明电费实报实销的支付模式,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行之有效的节能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性服务。抓紧制定城市照明节能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来调整、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分享节能效益的目的,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七、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公众利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把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考核内容,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建立城市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地要将城市照明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片区、班组,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尽快建立城市照明节能评价考核体系,将城市照明规划编制、绿色科学合理照明、节能考核指标、装灯普及率、专项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纳入考核体系,科学综合考虑评价节能效果。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评价考核体系在全省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优秀城市进行表彰,引导给地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三)积极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及节电改造示范工程。各地要根据建设部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的具体要求,继续做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对酒店、商厦、写字楼、体育馆场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和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节电改造,动员全社会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活动。条件优秀的,可以申报山东人居环境范例奖。要及时总结推广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和节电改造示范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地抓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