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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理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六)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复、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 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数枝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 道路照明施管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维护管理单位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特别是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一)切实开展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半夜灯)。
  (三)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四)采用“三遥”控制方式。
  (五)推广使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六)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七)采用高光效的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八条 新按管的道路照明设施施工质量评定必须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五章 检查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占总分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各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亮灯率:15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实际情况。
  (二)设备完好率:15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装灯率:10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装灯情况。
  (四)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12分。检查内容:日常维修工作记录。
  (五)设施日常管理工作:9分。检查内容: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巡灯制度:3分。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七)社会监督评价:10分。检查内容:涉及道路照明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以及对管辖区亮灯水平评价、服务水平评价、灯容灯貌评价。
  (八)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维护基地、设备配备:4分。检查内容:与管辖区域道路照明设施数量的配备(配置)是否符合(达到)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九)维修养护经费:4分。检查内容:维护经费是否按照《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执行。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十)职工培训工作:2分。检查内容:职工培训的组织学习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5分。检查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工作。
  (十二)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9分。检查内容:新技术应用情况、路灯节能灯改造开展情况。
  (十三)新接管路灯设施:2分。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第二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开展年度自查,并十二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下年一月份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设备完好率检查评分表
     道路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设备完好率检查评分表

 受检单位:                    得分:

序号
缺陷、损坏状况
扣分标准
应扣分项数
扣分数
1
无路灯(灯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档案) 2分
2
灯罩破裂或缺罩、灯具脱落、灯罩脱落悬空 1分/每个
3
灯臂明显变形、断裂、严重锈蚀 0.5分/每支
4
灯杆偏斜度大于5度或偏离1个杆直径 0.5分/每支
5
灯杆被碰撞局部变形,没有及时修复更换 1分/每支
6
灯杆门缺失没临时封盖措施 0.3分/每支
7
钢杆体锈蚀严重、水泥杆老化出现明显裂纹 0.5分/每支
8
砼基础碎裂、沉陷 0.5分/每支
9
乱张贴广告(含配电设施)、灯杆挂广告或招牌 0.2分/每处(支)
10
高杆灯周围堆放杂物、易燃物 1分/每支
11
高杆灯盘脱离吊钩悬在空中 2分/每支
12
架空电线悬挂脱落、导线弧垂过大有安全隐患 1分/每处
13
架空线混乱 0.5分/每处
14
电缆管线破损、被盗没有及时恢复 0.5分/每处
15
电缆井缺封盖或井结构损坏 1分/每处(支)
16
变压器漏油、油位不正常、周边堆放杂物 1.5分/每处(支)
17
变配电房(箱)高低压设备是否正常运作、损坏
(如开关、接触器等)
1分/个
18
变配电房门、窗损坏或缺失、门没上锁 0.5分/每个
19
变配电箱周边堆放杂物 0.5分/每处
20
变配电箱体锈蚀严重、箱体表漆脱落严重 0.2分/每个
21
变配电箱外壳没有接地或接地线脱落 1.5分/每个
22
变配电房内、箱内、柜内卫生差、积尘多 0.5分/每个
23
变配电房内、箱内照明灯不亮 0.1分/每个
24
变配电房内、箱内抽风机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转 0.1分/每个
25
变配电房箱无挂安全警示标语 0.5分/每个


  说明:序号6、7、9、14扣分上限为10分。
  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检查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扣分内容)
得分
亮灯率
检查达到标准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分上限为15分。
15
   
设备完
好 率
检查达到标准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分上限为15分。
15
   
装灯率
检查达到标准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分上限为10分。
10
   
设施日常
维修工作时限
日常维修六项工作时限,六项达到标准要求得12分,1项不达标准要求扣2分。
12
   
设施日常
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九项工作,九项达到标准要求得9分,1项不达标准要求扣1分。
9
   
巡灯制度
制度落实得1分,责任到人得1分,巡灯到位得1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
3
   
社会监督
评  价
完成城管数字化监控中心任务得4分,未完成任务扣2分。城调队市民3项评价满意得6分,1项不满意扣2分。
10
   
机构、技术
人员、基地、
设备配备
按照管辖区域路灯设施数量,机构、技术人员、基地、设备配备符合(达到)要求得4分,1项不符合(达到)要求扣1分
4
   
经费投入
经费投入做到专项专用得4分,未做到专款专用扣4分
4
   
安全生
产工作
安全生产五项工作达到要求得5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扣3分。
5
   
新技术应
用与节能
完成节能改造得3分,未完成扣3分。其他流项工作达到要求得6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
9
   
接管路
灯设施
新接管路灯设施达到要求得2分,不达要求扣2分
2
   
职工培训
完成二项部训学习得2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
2
   
总  分
 
100
   

 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