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理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六)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复、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 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数枝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 道路照明施管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维护管理单位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特别是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一)切实开展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半夜灯)。
(三)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四)采用“三遥”控制方式。
(五)推广使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六)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七)采用高光效的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八条 新按管的道路照明设施施工质量评定必须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五章 检查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占总分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各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亮灯率:15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实际情况。
(二)设备完好率:15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装灯率:10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装灯情况。
(四)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12分。检查内容:日常维修工作记录。
(五)设施日常管理工作:9分。检查内容: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巡灯制度:3分。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七)社会监督评价:10分。检查内容:涉及道路照明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以及对管辖区亮灯水平评价、服务水平评价、灯容灯貌评价。
(八)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维护基地、设备配备:4分。检查内容:与管辖区域道路照明设施数量的配备(配置)是否符合(达到)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九)维修养护经费:4分。检查内容:维护经费是否按照《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执行。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十)职工培训工作:2分。检查内容:职工培训的组织学习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5分。检查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工作。
(十二)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9分。检查内容:新技术应用情况、路灯节能灯改造开展情况。
(十三)新接管路灯设施:2分。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第二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开展年度自查,并十二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下年一月份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设备完好率检查评分表
道路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设备完好率检查评分表
受检单位: 得分:
序号 |
缺陷、损坏状况 |
扣分标准 |
应扣分项数 |
扣分数 |
1 |
无路灯(灯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档案)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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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灯罩破裂或缺罩、灯具脱落、灯罩脱落悬空 |
1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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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灯臂明显变形、断裂、严重锈蚀 |
0.5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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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灯杆偏斜度大于5度或偏离1个杆直径 |
0.5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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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灯杆被碰撞局部变形,没有及时修复更换 |
1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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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灯杆门缺失没临时封盖措施 |
0.3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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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钢杆体锈蚀严重、水泥杆老化出现明显裂纹 |
0.5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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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砼基础碎裂、沉陷 |
0.5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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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乱张贴广告(含配电设施)、灯杆挂广告或招牌 |
0.2分/每处(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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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杆灯周围堆放杂物、易燃物 |
1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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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杆灯盘脱离吊钩悬在空中 |
2分/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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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架空电线悬挂脱落、导线弧垂过大有安全隐患 |
1分/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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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架空线混乱 |
0.5分/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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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缆管线破损、被盗没有及时恢复 |
0.5分/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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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缆井缺封盖或井结构损坏 |
1分/每处(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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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变压器漏油、油位不正常、周边堆放杂物 |
1.5分/每处(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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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变配电房(箱)高低压设备是否正常运作、损坏
(如开关、接触器等) |
1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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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变配电房门、窗损坏或缺失、门没上锁 |
0.5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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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变配电箱周边堆放杂物 |
0.5分/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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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变配电箱体锈蚀严重、箱体表漆脱落严重 |
0.2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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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变配电箱外壳没有接地或接地线脱落 |
1.5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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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变配电房内、箱内、柜内卫生差、积尘多 |
0.5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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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变配电房内、箱内照明灯不亮 |
0.1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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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变配电房内、箱内抽风机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转 |
0.1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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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变配电房箱无挂安全警示标语 |
0.5分/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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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序号6、7、9、14扣分上限为10分。
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检查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扣分(扣分内容) |
得分 |
亮灯率 |
检查达到标准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分上限为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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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完
好 率 |
检查达到标准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分上限为15分。 |
15 |
|
|
装灯率 |
检查达到标准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分上限为10分。 |
10 |
|
|
设施日常
维修工作时限 |
日常维修六项工作时限,六项达到标准要求得12分,1项不达标准要求扣2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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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日常
管理工作 |
日常管理九项工作,九项达到标准要求得9分,1项不达标准要求扣1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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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灯制度 |
制度落实得1分,责任到人得1分,巡灯到位得1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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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评 价 |
完成城管数字化监控中心任务得4分,未完成任务扣2分。城调队市民3项评价满意得6分,1项不满意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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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技术
人员、基地、
设备配备 |
按照管辖区域路灯设施数量,机构、技术人员、基地、设备配备符合(达到)要求得4分,1项不符合(达到)要求扣1分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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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投入 |
经费投入做到专项专用得4分,未做到专款专用扣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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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产工作 |
安全生产五项工作达到要求得5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扣3分。 |
5 |
|
|
新技术应
用与节能 |
完成节能改造得3分,未完成扣3分。其他流项工作达到要求得6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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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路
灯设施 |
新接管路灯设施达到要求得2分,不达要求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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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 |
完成二项部训学习得2分,1项不达要求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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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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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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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