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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4  来源:1.南通市城市照明管理处(226007) 2.《城市照明》编  作者:袁 伶1 沈宝新2  浏览次数:7814
核心提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正式发布并将实施,本文就“新版规程与2001版《规程》进行章节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变化、条文内容增删意图比较,提出了读新《规程》体会、建设性意见。
   摘 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正式发布并将实施,本文就“新版规程与2001版《规程》进行章节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变化、条文内容增删意图比较,提出了读新《规程》体会、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道路照明 工程施工 验收规程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于2012年5月16日正式发布,2012年11月1日实施,CJJ89-2001同时废止。笔者在通读该《规程》的基础上,将其与原2001版的《规程》做了一番比较,颇有些感受,不管正确与否,写出来与大家分享,并请指正。
 
  为了方便写作,以下将2001版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简称为原《规程》,2012版的简称为新《规程》。
 
  一、两个版本《规程》(正文)章节与条文的比较(见表一)
  二、章节编排的改变
 
  1. 从表一可以看到,新《规程》增加了第二章“术语”,计24条。其中除引用其他标准或规范的以外,有部分属于具有我们行业的特色,如高杆照明、半高杆照明、杆上路灯、引下线、单挑灯等。规范了我们行业上常用到的一些照明设施的名称及其定义。
 
  2.《规程》章节的编排顺序作了改变。原《规程》是从线路→变配电→安保→路灯安装;而新《规程》则从变配电→线路→安保→路灯安装。也即从电源到线路再到装灯,章节内容的编排顺序似乎更合理些。
 
  三、各章分节与条文的变化
 
  两个版本《规程》相比,如果总则与术语都不计算在内,在余下6章正文里,原《规程》为27节212条;新《规程》为28节225条,增加了一节、13条条文。章节中条文增减情况如下:
 
  1. 新《规程》第3章“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相比原《规程》,去掉了“试验和检查”这一节,而将箱式变电站单独列到了一节,即3.3.节,有12条条文,其中3.3.2~3.3.10条是新增加的。对箱式变电站从基础、安装、箱内接线与安全保护等整个施工过程都列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要求。这也表明了箱式变电站在全国各地的道路照明工程中已被广泛使用,成为道路照明工程中的一项重要设备。
 
  另外,第3章增加了3.4节“地下式变电站”。这是因为地下式变电站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已得到应用,例如浙江富阳市杭富沿江公路改造道路照明工程,安装了地下式变电站3台。预计今后在城市中心区和景观道路照明工程中地下式变电站有可能会逐步推广,所以对其施工要求和施工质量应有明确的规范条文。由此看来新《规程》这些方面的内容还是有超前意识的。
 
  去掉的原4.3节“试验和检查”的条文内容,被分插到了新《规程》3.2节“变压器”和3.3节“箱式变电站”里。这样新《规程》第3章就比原来增加了13条条文。
 
  2. 新规程第4章“配电装置与控制”节数未变,但条文比原来增加了11条。主要在4.2节“配电柜(箱、屏)安装”和4.5节“路灯控制系统”两节里增加了部分内容。如4.2节中的4.2.1、4.2.4、4.2.11~4.2.14及4.2.16都是新增加的。这些条文对室外配电箱的强度、箱体砼基础、接地装置、箱体的涂层及防盗、以及安全警示牌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又如4.5节“路灯控制系统”,其中4.5.4~4.5.9的6条是新增加的,对城市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通讯方式、路由方案、监控系统应具备的功能、防雷抗干扰措施及安全可靠运行等,也都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
 
  3. 新《规程》第5章“架空线路”节数未变,但条文比原来减少了13条。主要是去掉了原《规程》中的以下内容:2.2节“绝缘子与拉线”中的2.2.3绝缘子的使用、2.2.4瓷横担安装与2.2.11戗杆的规定等3条;2.3节“导线架设”中的2.3.4~2.3.7、2.3.9、2.3.10、2.3.15、2.3.18、2.3.20与2.3.23等10条。去掉的主要内容为受损导线采用各种修补方法的要求、导线与接续管连接压接、引流管的连接等。另有部分条款进行整合;增加了5.3.10~5.3.12、5.3.14与5.3.15,主要内容为路灯架空线路与电力线路、弱电线路、对建筑物及地面、水面、跨越物之间的距离等。
 
  4. 其他3章的条文及内容也有部分增删与整合。新《规程》第6章“电缆线路”比原来少了2条。第7章“安全保护”比原来增加了两条,其中7.2节“接零和接地保护”的条文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强调了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常用的TN-S与TT接地制式相关具体要求,7.3.3条明确了各种材料做保护接地线的有关规定。第8章“路灯安装”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删调整后,比原来多了2条。新增加的条文如:8.1.6与8.1.7,灯杆基础高于地面和灯杆基础低于地面两种情况下的施工要求;8.1.9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有关规定;8.1.21路灯单独编号时的规定;8.5.5~8.5.8高架路、桥梁等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安装的有关规定和施工要求。
 
  四、新《规程》顺应了道路照明发展的要求
 
  通读新《规程》,笔者感到这次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理念。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照明发展势头强劲,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行业规程的修订是势在必行。这次《规程》修订很及时、很必要,顺应了道路照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随着城市道路的新建改造,路灯架空线路越来越少,更多地采用了地下电缆线路。新《规程》大幅减少了“架空线路”一章的内容,增加了如无线监控系统、LED路灯、在高架路(桥)上装灯等当前发展比较快的、新的施工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政府主导下的“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的推广,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安装LED路灯热。但是由于LED路灯是个新生事物,还处在成长期;而中国产业界的痼疾喜欢一哄而上,LED灯具市场乱象丛生,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使我们负责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感到很困惑。新《规程》8.1.9条关于LED道路照明灯具的7项规定,无疑是很及时的指导性意见,对意欲使用安装LED路灯的单位来说,有了依据和底气。
 
  3. 城市道路照明无线监控系统经过近二十余年的发展,技术越来越成熟,功能越来越强大,为提升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水平,使之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带来了便捷,日益受到城市照明维护管理部门的青睐。因此,有条件的城市大都已安装或打算安装无线监控系统。然而无线监控系统设计制作的商家比较多,各家的方案又不尽相同,使得使用单位较难抉择。新《规程》4.5节4.5.4~4.5.9条对无线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为打算安装无线监控系统的单位设定了底线,免受商家的忽悠。
 
  4. 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适时修订了本规程的有关条文。例如4.5.2道路照明开关灯的天然光照度、8.1.8中的灯具效率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进行了修订;7.3.2人工接地装置中的垂直与水平接地体和7.3.3保护接地线的截面或规格都比原《规程》中的要求提高了标准。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单位需注意按新条文规定制作。
 
  五、新《规程》更注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
 
  原《规程》强制性条文为14条,新《规程》为13条。强制性条文在各章中的分布见表二。
  从表二可以看到,新《规程》“架空线路”一章强制性条文减少了2条,而在“安全保护”一章增加了1条。
 
  1. “架空线路”一章中强制性条文减少2条的原因是:原2.3.18与2.3.19两条强制性条文合并成现在的5.3.9这一条;原2.2.6条关于承力拉线方向这一条在新《规程》(5.2.3条)中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2. 新《规程》7.3节“接地装置”中将7.3.2人工接地装置与7.3.3保护接地线都列为强制性条文,对采用钢管、角钢与圆钢做垂直接地体,采用扁钢、圆钢做水平接地体,以及保护接地线的要求等都给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格尺寸。特别是7.3.3条第3款将变配电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软铜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列入了强制性条文,目的是确保工作人员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原《规程》6.3.5条对此比较含糊,没有现在如此明确的要求。
 
  基于全国各地道路照明设施因接地保护不善而导致行人等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将这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让道路照明设施不致成为“马路杀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念,强调了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对于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切不可忽视。常言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所谓强制性也即非这样做不可。故笔者建议,全国各地在开展道路照明优质(或示范)工程检查评审中,应将违反《规程》强制性条文作为否决条件。
 
  六、对新《规程》修订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纵观新《规程》全文,章节条文编排合理,条文内容充实、适应道路照明行业施工特点,措词简洁明了,符合道路照明行业现状和发展要求,是我们行业一本很好的规范性文件。但笔者感觉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供参考。
 
  1. 个别条文中尚有用词不当的地方.例如6.1.4条,标题为“电缆敷设和电缆接头预留量宜符合下列规定”,关键词用的是“宜”字。而下面1、2两条具体规定的条文中却用了“应”与“不应”来表达。根据本规程用词说明,“应”与“不应”是表示严格的意思,“宜”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的意思。故这里就自相矛盾了,建议删去此条文中的“应”字。
 
  2. 本《规程》名称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条文中涉及此称谓的地方大部分用的是“道路照明”,但有的章节条文却又出现了“路灯”的称谓,例如4.5节“路灯控制系统”,4.5.1与4.5.2条的文首用的也是“路灯”两字;又如第8章“路灯安装”等等,写法上不一致,给人以不太规范的感觉。是否应统一写法,冠以“道路照明”为好。
 
  3. 新《规程》7.1.3条“在同一台变压器低压配电网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或钢灯杆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文中用词为“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故是否将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为好。
 
  4. 高架道路的建设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已经很普遍了,高架道路上路灯电缆管线在防撞护栏墙内敷设有何施工及验收要求,防撞护栏墙上每基灯杆下的接线箱的尺寸及施工验收有何要求,新《规程》相关章节中未见涉及,可说是个缺憾。
 
  5. 城市交通立体化是各城市为改变交通拥堵所常用的措施。除了高架路(桥)外,不少城市还有下穿道路,也即隧道,长度短的几十米,长则数百米。而且不少下穿道路(隧道)照明工程是由当地城市照明管理处(或路灯管理处)负责施工、维护与管理。但在新《规程》内却缺失这方面的内容,感觉《规程》还有点滞后,内容未能涵盖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的需求。
 
关键词: 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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