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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设施偷盗现象新趋势浅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213022)  作者:李瑞吉 高润平  浏览次数:1808
核心提示:提高城市照明质量,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是路灯人应尽的职责,我处在不断加强城市照明设施防盗措施建设的同时,建立了完善的设施偷盗统计体系,时刻关注设施偷盗发展趋势,本文就我市设施偷盗的新趋势以及应对进行简单论述。
    摘 要:提高城市照明质量,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是路灯人应尽的职责,我处在不断加强城市照明设施防盗措施建设的同时,建立了完善的设施偷盗统计体系,时刻关注设施偷盗发展趋势,本文就我市设施偷盗的新趋势以及应对进行简单论述。

    关键词:城市照明 设施偷盗 应对措施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城市照明设施作为市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城市照明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城市照明设施的被偷盗、破坏也越来越成为掣肘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设施防盗工作被提上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议事日程。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2010年度1至7月份,我处所辖设施范围内共发生各类设施偷盗案件94起,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

    2011年度1至7月份,我处所辖设施范围内共发生各类设施偷盗案件131起,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详见表一)

    2011年度设施偷盗案件发生起数较2010年度同期上涨了39.4%,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案件起数下降了10.8%;直接经济损失1至2万元及1万元以下的案件起数分别上涨了4.9%和5.9%.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发现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偷盗有从单起大额偷盗多发向单起小额多发转变的趋势。

    二、偷盗趋势的成因通过对社会整体环境、工程及设施管理、犯罪心理、设施组成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城市照明设施偷盗从单起大额偷盗多发向单起小额多发转变的趋势是由多种原因综合影响而形成的。

    1、高压治安环境增加了犯罪风险,偷盗照明设施不再从容。

    自2011年初,常州市公安部门便开始着力进行“三电”(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行业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对“三电”行业从业人员、各类废品回收站等进行全面摸排、布控,重点打击偷盗、破坏“三电”设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近年来我市承办了多项大型活动,公安部门积极展开压降行动,加大了道路和区域的巡逻、保安力度。种种措施改善了我市整体治安环境,挤压了偷盗照明设施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和时间,在实施偷盗行为时不再从容。通过对各类偷盗现场的查勘和分析,以往经常发生的通过大面积挖掘照明管线、拆卸灯具实施偷盗的现象越来越少,犯罪分子选择实施偷盗的地点也越来越偏僻和隐蔽。

    通常实施犯罪行为时,会更多的考量偷盗获利;但在高压环境中实施偷盗行为时,则会更多的考量偷盗难易程度、偷盗持续时间等风险因素。这在犯罪心理学中被称为“犯罪成本预计”.在下文的相关章节,亦会提及“犯罪成本预计”及“犯罪学”的相关内容。

    2、工程管理精细化、设施巡护制度化,导致很多设施偷盗都止于试探性犯罪阶段。

    “试探性犯罪”是犯罪学中定义的犯罪分子在不确定犯罪行为风险的情况下,为证实犯罪行为可行而实施的小规模、试探性的犯罪行为。中国有句俗语叫做“做贼偷菜起”,“偷菜”便是一种试探性犯罪。

    通过“试探性犯罪”,犯罪分子可以更好地进行“犯罪成本预计”.如果“试探性犯罪”成功,且未造成后果,便会使犯罪分子获得更大的心理优势;反之,若在“试探性犯罪”中受到阻挠,犯罪分子会重新对“犯罪成本”进行评估,而评估的结果往往是放弃进一步的行动,或者转移实施犯罪的标的物。近年来,我单位推行工程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对防盗措施进行标准化设计,极大地增加了犯罪分子偷盗设施的难度;对工序、工期进行合理化布局,前、后道工序衔接紧密,严格遵守“先送电、后装灯”原则,有效地降低了犯罪分子实施偷盗行为的机会;理顺工程移交程序,确保工程完工后第一时间纳入巡护范围,发现偷盗现象立即修复并提升防盗力度,阻止犯罪分子实施进一步偷盗行为。

    种种举措,使得犯罪分子在实施“试探性犯罪”

    阶段就遇到阻碍,通过“犯罪成本预计”,发觉“犯罪成本”与“犯罪获利”不能得到平衡后,通常他们将在这区域减少偷盗行为。

    3、偷盗者有意识地采用“单起小额”偷盗模式以降低犯罪成本。

    我们不得不感叹,在长期的“偷盗”与“防盗”

    拉锯战中,作为照明设施管理者的我们在成长,偷盗者也在“成长”.在我们不断研发防盗措施,加强“三防”力度的同时,偷盗者也在“总结经验”,绞尽脑汁地钻法律漏洞。

    我国法律、法规中能适用于偷盗照明设施案件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中,关于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我们不难分析出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成本预计”时的心态。“预计犯罪后果,平衡犯罪获利与犯罪成本关系”,是有预谋地在实施偷盗行为前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进行的心理活动。毫无疑问的是,实施单起小额偷盗,更利于偷盗者规避重大法律责任。

    4、区域设施组成的变化使单次偷盗案值被动变小。

    以“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通常偷盗者实施偷盗行为都有相对固定区域,很少有偷盗者会漫无目的地寻找偷盗标的物。一旦偷盗者在某个偷盗区域内成功实施偷盗行为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会在该区域内反复实施偷盗行为,直至他认为该区域不再安全。在同一个住宅小区内,会在短时间内经常发生偷盗案件,而且通常作案手法基本相同,就是因为这个道理。

    在认同犯罪分子做案区域相对固定的基础上,可以分析出区域内设施组成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单次偷盗的案值。

    以常州市为例,各类公园、绿地、景观大道等景观设施逐年增加,已经使得单位区域内的景观照明设施密度大大增加。这使得偷盗者的偷盗行为涉及景观照明设施的几率大增。据统计,2010年1至7月,涉及景观亮化设施的偷盗案件数仅占案件总数的20%,但在2011年1至7月,涉及景观亮化设施案件数占案件总数比率已经上升到了40%左右。无论是功能照明还是景观设施,被盗的对象主要还是集中在高回收价值的各类电缆。由于景观亮化工程中使用的电缆型号相对功能照明的要小的多,价值也要低很多,所以在被盗相近米数电缆的情况下,涉及景观照明设施案件的案值通常要比涉及功能照明设施案件的案值低很多。

    三、偷盗趋势的影响设施偷盗从单起大额偷盗多发向单起小额多发转变的趋势,是社会整体治安环境改善的结果,也是设施管理及设施防盗工作取得的一定成效。但是“试探性犯罪”往往犯罪规模小,破坏性不大,但较容易实施。偷盗者频繁的“试探性犯罪”受挫,进而转移偷盗标的物,再进入“试探性犯罪”阶段,这种循环也是形成单起小额照明设施偷盗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这种趋势不难看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设施偷盗的发案起数大幅上升,给设施维护、案件压降等工作均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单起犯罪获利降低,导致作案次数增加,加大了设施维修成本。

    无论是为了维持生活水平还是达到犯罪获利的心理满足,犯罪分子在单起犯罪获利明显降低的情况下,唯一能做的就是增加犯罪次数,这导致了照明设施偷盗案件的发案数大幅上升。

    虽然单起偷盗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变小了,但仔细分析,用于修复被盗设施的成本却不降反升,这是由于修复偷盗所投入的材料成本与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而投入的人工、台班等间接成本与发案次数有直接关系(见下简表)。
    注:1、x=A/a2、Σ(大额偷盗修复总成本)=N+b+c+d3 、Σ ( 小额多起偷盗修复总成本)=N+Xb+Xc+Xd

    由上表不难看出,在偷盗损失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偷盗起数越多,修复偷盗的成本越高。由于发案频次变高,设施被盗后引起的安全隐患和造成片灭灯的几率增加了。在维修力量不可能随着发案起数上升作无限度投入的情况下,偷盗案件发生频次越高就意味着偷盗修复周期越长,产生的次生影响越严重。

    2、单起小额偷盗对案件侦破以及定罪量刑增加难度,发案起数难以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其中“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按各地方经济水平区别而有所不同。以常州为例,盗窃公私财物达3000元的,才能按盗窃罪进行起诉,若未能达到标准的,仅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相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中,行为人实施偷盗、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偷盗者正是利用这些法律漏洞,尽量减少自身受到的打击力度。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发生抓获了偷盗者,却因为偷盗获利未达获刑标准而免于刑事起诉的情况。一旦偷盗者摸清了法律底线,就会更加有恃无恐,甚至引起周边人群跟风犯罪。

    四、偷盗趋势的应对全省乃至全国各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都在积极探索城市照明设施防盗措施和途径。我处总结长期以来设施防盗工作经验教训,在设施防盗工作中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目前已经取得一些成效,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迫使偷盗者改变偷盗策略,逐步形成了目前这种以单起小额为主的偷盗趋势。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设施防盗力度,打击偷盗照明设施犯罪,我们配合公安部门大力开展以“树立典型案件”和 “三电”整治行动为契机,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沟通,寻求案件侦破与定罪量刑上的突破口。

    2011年4月29日午夜,我市戚墅堰街道派出所联防人员在当日进行正常巡逻时,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男子,在盘查过程中发现其电瓶车上夹带了数捆架空电线。经突击审讯,该名男子交代了其伙同另外两人偷盗照明架空线路的犯罪事实,并在警方押解下指认了犯罪现场。在我处配合警方调查过程中,反复强调该三人实施偷盗的路段已经多次发生设施偷盗,但由于该三人拒不承认曾经实施过偷盗,所以无法将以往偷盗案件做并案处理,同时,缴获的架空电缆经我处及物价部门估算,价值仅1650元左右,很难对三人以盗窃罪起诉,案件侦破一度陷入困境。

    案件进行到此,要对三人进行刑事起诉,唯一的途径就是要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寻找突破口。为此,我处多次堪查偷盗现场,发现被盗架空线路所在道路极为狭窄,道路一边为运河河道,且无护栏,一旦夜间照明缺失,极有可能酿成大祸。我处又翻查了历史资料,发现该路段架空线路及路灯正是7年前应周边居民以保证出行安全为理由,以市民来信形式要求我处安装的,自此案件才算有了转机。

    通过我处、公安部门、地区检察院、地区法院四方前后八次历时一个月的共同努力,反复摸索、探讨、研究,提供一切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罪定罪所需的证明和依据,最终该三名犯罪分子在6月3日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被正式批准逮捕。随着这三名犯罪人员的落网,该地区照明设施的偷盗量,尤其是路灯架空线的偷盗案在近阶段几呈绝迹状态。该案件也成为了江苏省内第一起未达盗窃罪标准,却以破坏电力设施罪量刑的案例。该起案例为我处积极应对设施频繁偷盗形势打了一剂强心针,也为公安部门打击偷盗照明设施犯罪时的侦破、取证提供了有力依据。

    结语城市照明设施为广大市民夜间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为装点城市夜景贡献了力量。同样,它们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细心呵护。作为照明行业的园丁,站在照明设施防盗第一线的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只要时刻掌握设施偷盗趋势,紧扣犯罪分子咽喉,我们一定可以打赢设施防盗的攻坚战。
 
关键词: 防盗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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