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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初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9  来源: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215500)  作者:苏利刚  浏览次数:2270
核心提示:本文针对常熟市城区景观照明管理现状,通过外出参观考察,分析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解决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摘 要:本文针对常熟市城区景观照明管理现状,通过外出参观考察,分析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解决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景观照明 存在问题 管理建议

随着城市功能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建设灯光夜景,勾勒城市第二风景线,不断优化市民的夜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城区夜间景观照明质量已备受重视,目前,常熟城区管辖的景观照明设施主要有各种类型亮化光源11272盏,霓虹灯光带3079米,线路总长80公里。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发展速度已大大超过了路灯的发展。但是,由于城区景观照明缺乏统一规划、设置管理混乱、运行控制分散、建管脱节等原因,常熟市城区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为此,今年年初,笔者带领相关人员就如何加强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至苏州、无锡等地进了专题调研,学习借鉴他们的一些好的做法,并结合常熟景观照明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如何加强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常熟市景观照明建设发展过程

城市景观照明俗称城市亮化,主要有道路绿带亮化、游园绿地亮化、建筑物立面亮化、公共设施亮化、喷泉水池以及各种非公益性的广告、字牌和店招等构成。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常熟市亮化建设得到了全面高速的发展。九十年代,主要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方塔街、枫泾河西侧、海虞桥、电视发射塔以及辛枫亭等一些具有标志性的建筑上实施了景观照明。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得到了飞速发展。相继建成了方塔街、方塔东街、海虞南北路建筑物立面亮化,新世纪大道、枫林路等道路绿带亮化,雕塑广场、海虞园、亮山工程等游园绿地亮化,青墩路立交桥、南三环立交桥、枫泾河喷泉等公共设施景观照明。

二、常熟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管理现状。

目前常熟市城区景观照明设施管理主要按产权关系进行划分,有市建设局、城投公司、园林局以及业主四大部分,但是由于各主体间职责关系较为复杂,所管辖设施关系较难划清。其中,建设局负责道路景观照明(道路景观灯、草坪灯等),方塔街、海虞南北路沿街立面照明,雕塑广场、海虞园的公共游园照明设施以及枫泾河喷泉等照明设施的管理;城投公司负责方塔东街;园林局负责亮山工程、石梅广场及由其实施的小游园;各业主负责商业街各类店招、字牌等亮化设施的管理。

(二)主要存在问题

1、缺乏景观照明管理责任主体。全市尚无景观照明的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管理主要是根据投资主体来进行划分的,谁建设、谁管理,大家都在管、大家都不管,对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

2、缺乏相应的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目前,对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依据主要参照路灯设施,但是,景观照明与路灯有很大区别,其覆盖的面比较广,除道路外还包括建筑物立面、小游园及其它公共设施等。景观照明管理缺乏规范性的文件,造成在照明设施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对参与景观照明管理的各方无约束力。

3、缺乏统一的景观照明专业规划。虽然景观照明设置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相关部门在审批时仅针对一路一物,整体协调性及全局性有所欠缺。

4、缺乏统一调控。根据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景观照明的开关控制由各建设单位负责,这样就造成了在重大活动时,还要一家一家去通知他们开关灯,而且有的单位还不愿意开。既浪费了人力和财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5、缺乏日常管理。特别是业主一块的景观照明设施,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很多业主建管脱节,设施损坏了也不去修理,严重影响景观照明整体效果。

6、维修养护经费及人员不足。以建设局管辖部分为例,虽然市财政每年在市政设施维护费中明确了路灯等照明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但费用的增加跟不上景观照明设施的增长。同时,专业的作业人员由于体制原因已无法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周边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

1、上海市

作为国际性大都市,上海市政府对城市景观照明非常重视,早在九十年代初,就成立了亮化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管理的依据,应该说上海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局是上海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下设景观照明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景观灯光规划、重要区域景观灯光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协调处理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以及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景观灯光开放工作。对重点地段的景观照明设施采取统一供电、集中控制的办法,电费由政府承担,日常维护由业主负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2、苏州市

《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6]33号文件)明确由苏州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设置、同步交付使用。《办法》还规定,苏州市区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对符合设计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市政公用局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业主对其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市政公用局进行监督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

3、无锡市

无锡市成立了以分管市长挂帅,各部、委、办、局领导为组员的亮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亮化办公室,负责全市亮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监管以及具体协调工作。对于景观照明工程建设,按照《无锡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监控、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同时,严格区分经营性亮化与公共性亮化,通过细化供配电管线设计,单独计量景观照明用电,确定公共亮化范围。对公共性亮化采取电费补贴制,按照公用路灯电费标准计费,每月以托收无承付方式向各用电单位和个人收取电费。政府补贴景观照明用电电费的三分之二,建设、使用或产权单位承担三分之一。亮化办专人组织对经产权单位公共性亮化及经营性亮化进行考核,政府补贴部分与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上述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学习,笔者就如何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建议如下:

1、必须明确机构统一管理

景观照明是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城市文化,更是一个城市的亮点和窗口。随着城市景观照明的快速发展,必须明确一个专业部门来具体负责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改变目前由于建设投入主体不同而出现的管理分散、亮化不亮的现状。一般可采取由市政府成立城市景观照明工作领导小组的办法,明确相关成员单位,同当地路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

2、制定城市照明规范和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发的建城[2004]号《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精神,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局等单位尽快编制《常熟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出台符合本市实际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划分城市景观照明的定义范围,明确规划、建设、管理、养护部门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接等程序以及相应的电费补贴等配套政策。

(1) 明确城市公益性景观照明、准公益性景观照明和经营性景观照明的定义。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干道、公共绿地、草坪、开放式公园等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照明为公益性景观照明。建(构)筑物等处由业主设置的展现夜间市容市貌、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等照明定义为准公益性景观照明。店招、字牌、广告等定义为经营性景观照明。

(2)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

(3) 明确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接和日常管理等程序,形成审核、报批制度,规范景观照明各环节的行为。

3、相关鼓励措施

从周边城市的成功经验来看,如何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提几点建议和意见:

(1) 对符合设计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由路灯管理部门统一控制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关。

(2) 公益性景观照明由政府负责,形成统一长效管理机制,维修养护费用及电费均由市财政承担。

(3) 对准公益性景观照明,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电费采用补贴制,按照公用路灯电费标准计费,每月以托收无承付方式向各用电单位和个人收取电费。政府补贴准公益性景观照明用电电费的三分之二,建设、使用或产权单位承担三分之一。具体补贴额度与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及考核情况相挂钩。

(4) 经营性景观照明的日常维修养护及电费均由业主承担。

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至今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它反映出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建设成就、管理水平以及科技应用水平。如何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不断创新。

 
关键词: 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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