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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治理“光污染” 出台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6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911
核心提示: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LED广告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
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LED广告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等地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记者14日从广州市城管委了解到,《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限LED令”可以说是此次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遵守以下规定: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限LED令”的出台,主要基于近年来越来越多城市“光污染”投诉,为此,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而“熄灯”时间段的安排,广州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内其他城市对此规范较少,此次规范主要参照了广州的特点,“晚上10:30之后,各商业圈的经营基本进入尾声,这样的安排是合适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和义务,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于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还要求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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