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9-25 09:28
章敏芝在2009年9月9日就买 入佛山照明股票有过沟通,章敏芝对其说该股票不错,有投资价值,自己已经买入,建议其买入。
以上事实,有佛山照明提供的材料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涉案账户交易股票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佛山照明动议、筹划、调研、决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建新能源项目合资企业,并以此为契机,实现从制造型生产企业向新能源开发行业延伸等情况属于《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