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14 10:53
于4mm2列入了强制性条文,目的是确保工作人员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原《规程》6.3.5条对此比较含糊,没有现在如此明确的要求。
基于全国各地道路照明设施因接地保护不善而导致行人等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将这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让道路照明设施不致成为马路杀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念,强调了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对于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切不可忽视。常言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所谓强制性也即非这样做不可。故笔者建议,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