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14 10:53
全国各地在开展道路照明优质(或示范)工程检查评审中,应将违反《规程》强制性条文作为否决条件。
六、对新《规程》修订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纵观新《规程》全文,章节条文编排合理,条文内容充实、适应道路照明行业施工特点,措词简洁明了,符合道路照明行业现状和发展要求,是我们行业一本很好的规范性文件。但笔者感觉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供参考。
1. 个别条文中尚有用词不当的地方.例如6.1.4条,标题为电缆敷设和电缆接头预留量宜符合下列规定,关键词用的是宜字。而下面1、2两条具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