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统一管理初探
日期:2012-05-25 10:33
明设施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后果。
(三)实现城市照明建管养集中高效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针对城市照明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建设部第4号令和建城[2004]第204号文件明确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及改建均应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尤其在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城市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城市照明工程必须由照明专业单位施工管理,非照明专业单位不得参与施工。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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