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02 15:15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委员单位的组成及其权利义务:
(一)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承认并遵守本规定,均可自愿申请,经委员大会通过批准入会。
(二) 城市照明行业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诚信经营、承认并遵守本规定、积极为协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方便,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秘书处审核、委员大会通过批准入会。
(三) 委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四)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