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办法
日期:2013-07-02 15:15
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3、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4、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信息、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5、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五) 委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定,履行委员职责,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或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主动提供本单位与城市照明工作相关的科技动态、管理经验、课题研究、论文、稿件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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