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02 16:14
二、道路照明用电及电费交缴存在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贺州市实行的都是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由电力部门收取,直接用于抵付城区公共道路照明设施电费。道路照明用电及产生的电费两不过问,即道路照明用多少电,需要交多少电费,道路照明管理部门不用过问;电力部门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也不用上缴财政,直接用于抵付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电费。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方式,既不能体现征收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的目的,也不利于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更不利于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理顺道路照明用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