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02 16:19
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字[1964]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建发城字[1978]584号、财预字[1978]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由电力部门随销售电价收取,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2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在电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了电价,并明确未开征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当前各地均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目前,按全国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