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照明工程移交管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9-04-23 09:32
件的施工单位。
《建筑法》还规定,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可采取的措施和对策:(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尽快重视工程承包、分包问题,严格规范照
8/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18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