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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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案例: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总经理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刘某意见不和,用邮件方式通知刘某免去其在公司内的相关职务,之后就以刘某不胜任工作为理由将刘某开除了,并且在开除的通知上言辞激烈,写了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等语。刘某一直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并且在被开除之前一周完成了规章制度的定稿,在得到总经理同意之后,用邮件形式下发施行。公司认为刘某不胜任工作的理由都是从该规章制度中找的依据,而事情发生却是在规章制度下发施行之前。2013年9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确认企业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