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人私接路灯电源开首张罚单罚200元
日期:2013-06-18 09:55
人立即改正,并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当事人表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立即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电费损失,执法人员拟做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经城管人员及时协调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答应将于两日内给予办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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