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25 14:52
老旧、损坏的城市照明设施,尽快消灭无灯区,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建设部建城[2004]第204号文件的规定:公益性的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开征电力附加费的地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其维护经费和电费的正常支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在98%以上,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在98%以上。
5.城市道路照明选用光源电器、灯具、控制设备等照明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投标准入制度,选择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符合相应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的产品的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