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22-03-29 16:48
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证维护质量。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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