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29 16:48
市照明设施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施产权人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接用。用电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相关规范,对用电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设备、指示牌等非照明设施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施产权人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设置,并确保无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外观及运行。 第二十五条 确需拆除、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