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22-03-29 16:48
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宣传和岗位节能培训,推动节约用能。  第三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超标准过度照明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机制。  城市照明中应当积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先进的灯光控制方式,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  城市景观照明中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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