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22-03-29 16:48
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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