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29 16:48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内道路、交通枢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