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29 16:48
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照度、亮度以及能耗标准等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不符的既有城市照明设施,依据规划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所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