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27 15:56
5-2006对路灯灯具的要求:第3.2.1条规定: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具体规定: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规定: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因此对路灯灯具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关系,应是以功能性为主,兼顾美观装饰性,可是有些城市路灯灯具和灯杆的造型只重美观、轻功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