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29 09:31
维修养护单位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本条是关于非政府投资的照明设施需要移交政府部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本条是关于政府投资的照明设施所需经费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