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29 09:31
反第二十八条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住宅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条是关于城市照明的定义,源于建设部建城[2004]204号文《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