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盗路灯设施定罪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2-06-29 15:51
,李某等人实施盗窃犯罪,造成了公私财物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李某等人出于盗窃目的盗得路灯镇流器和控制柜门,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毁坏公私财物,触犯了毁坏公私财物罪。因盗窃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坏,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盗窃与毁坏公私财物)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因果)关系,所以笔者认为,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的有关理论,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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