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盗路灯设施定罪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2-06-29 15:51
的路灯附属设备(如灯泡、灯罩等)被偷笔者认为,应定为盗窃罪。钟控、灯罩等路灯附属设备不是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被盗附属设备虽是正在使用中,但其仅对路灯照明的亮化、美化起一定的作用,其危害性是间接的,未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仅是存在安全隐患,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定性。

偷盗路灯设施,不仅破坏了城市形象,还给交通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应从严、从重惩处偷盗路灯设施的犯罪,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堵死非法收购站点源头,使偷盗者无买卖之处。否则,损害路灯设施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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