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29 16:54
绿地、草坪、开放式公园等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照明为公益性景观照明。建(构)筑物等处由业主设置的展现夜间市容市貌、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等照明定义为准公益性景观照明。店招、字牌、广告等定义为经营性景观照明。
(2)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
(3) 明确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接和日常管理等程序,形成审核、报批制度,规范景观照明各环节的行为。
3、相关鼓励措施
从周边城市的成功经验来看,如何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提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