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照明管理探讨
日期:2012-07-02 16:53
是比较有香港特色的一种协议,国内很少见。它一般在政府部门间签订,由专业性强的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服务,以减少各部门人员的重复配备。公共照明服务水平协议由路政署与机电工程署详细磋商,确定服务范围、预算支出,针对公共照明的特别要求 而达成的共议,它对服务要求、故障处理时间等内容有明确规定。这种做法对我们也有借鉴意义,允许专业部门有偿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既可实现资源增值,又可减少冗员。
附录:投标者资格预审公告细节招标编号:合约编号15/HY/2000采购部门:路政署投标项目:新界西公共照明系统的管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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