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
日期:2012-07-02 17:09
需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维护网络进行维修养护的工程,应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验收。除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外,还应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的节能要求。
第四十九条 城市照明专业管理单位应定期或及时抽测照度和均匀度,确保道路照明的照度和均匀度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维持值。
第五十条 立足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照明理念,完善专业管理机制,规范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监控、材料等管理环节。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第五十一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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