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02 17:09
政主管和职能部门,以及从事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科学设置景观照明。
第四条 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节能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维护管理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