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
日期:2012-07-02 17:09
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0%.
2、发光二极管(LED)作为新型光源,推荐在城市景观照明中应用。
第四章 灯具的选择第十九条 机动车道路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二十条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照光通比不应大于25%.
第二十一条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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