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北京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日期:2012-07-04 15:06
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7.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质量标准;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8.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9.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10.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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