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北京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日期:2012-07-04 15:06
被损坏的原因,征求市民对路灯照明的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9)、对新接管的设备,应及时建立台帐资料并纳入正常巡修。

7.巡修管理必须做到:

(1)、应建资料各区巡修片图;设备资产图(含路灯位置、灯型、光源规格、数量等);缺陷记录;巡修日报、月报。

(2)、质量标准: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8%;城区干道、支路最低亮灯率不低于96%。修复市民报修的灭灯,不得超过对社会服务承诺限定的时间。

(3)、修复人民来信或市民电话报修的灭灯、补灯等应填写记录,将处理结果按程序答复报修人。变动设备时应书面上报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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