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20 13:16
条款。
按照国内的法律逻辑,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是被视作无效条款的,但雷士照明的对赌条款是在离岸签署的,不适用中国法律。
既然,吴长江事先已经知道这个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投资人并没有隐瞒实情,而且自己在明了的情况下也签了,那也只能认了。
【隐秘五:吴长江替公司的垫资阎焱拒绝返还?】
事件概述:
雷士照明上市前夕,第三大股东吴建农(持股14.75%)因为跟公司之间的账务纠纷,要求从雷士照明获得2000余万补偿,否则作为股东不会在上市文件上签字。为了促成上市,吴长江在获得阎焱口头承诺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