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富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五大隐秘
日期:2012-08-20 13:16
视作是雷士照明的控股子公司,因而投资额理当要在另两家公司占有股份,于是就要求自己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也视同投资了关联公司,并占有相应股份。

吴长江设立这两家关联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从雷士照明借了钱,然后以个人身份在外面设立了新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也是体现为股东借了公司一笔钱。从法律角度而言,涉及到股东抽逃资金,只是当时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唯一股东,从企业拿钱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投资人发现这种情况之后,从法律意义而言,合理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怎样呢?

第一种方法:按照吴长江个人欠雷士照明的钱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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