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日期:2012-07-10 11: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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