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设施损毁责任追究及处理的建议
日期:2012-05-18 10:42
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有部门协调的问题。因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其本身并非行政执法部门,对导致照明设施损毁的主体没有执法权,缺乏威慑力。而且在事故中也有时效性的问题,尤其是面对交通事故损毁时,当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得到消息赶到现场,肇事司机往往已经逃逸,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三、城建施工损毁责任追究及处理的建议
(一)事故的追责
平时要处理好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一般是各市的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在发生城建事故(如工程挖断)造成照明设施损毁时,可直接与市建委或建设局联系,请其协调城建项目业主、监理方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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