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日期:2012-08-23 09:28
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

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源选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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