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23 09:28
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