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日期:2012-08-23 09:28
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
30/3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1 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