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灯电缆为何频遭盗割?近三年损失逾千万
日期:2012-09-10 09:02
罪处罚。

针对有的违法分子盗窃金额未达到2000元,或者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对其只能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尴尬,潘翔律师呼吁我国刑法应设立破坏公共设施罪的新罪名,对不法分子盗窃电缆、井盖、交通信号设施、通信设施等公共设施,即使盗窃的价值不到2000元或者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也一律应按照破坏公共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7/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9/08 09:00